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正常有效履行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保证本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本会正常运作和开展“双向服务”工作的重要经济支撑。
第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文件精神和《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之规定,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使用
第四条 经测算,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㈠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㈢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㈣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会员实际交纳会费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
第五条 本着“服务会员,合理使用,以会养会,量入为出”的原则,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协会日常办公、会议、专职人员工资、差旅费、网站建设与维护费、印刷费等合理开支。
第六条 本会会费的缴纳:
㈠首届会员单位须在会员大会结束后30日内缴纳会费。
㈡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四年。每年的3月份为会费缴纳的截止时间。
㈢每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被批准入会的,自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按当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会费。
㈣会员单位如确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或减免。
㈤会员单位、社会各界自愿向本会捐赠经费,数额不限。
㈥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向交费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会费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换届时须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会会费开支程序
㈠报销手续:凡一切会费支出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㈡审批权限:由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确定》。
㈢本会书籍报刊订阅和书籍购置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审批后订购。
第九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㈠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部分从会员缴纳会费中列支,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文件执行。
㈡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和接受对会费收支情况的财务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或3名以上理事单位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有2/3以上会员出席、到会会员2/3以上的会员大会“票决”通过,方可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22日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