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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Wuhan New Energy Vehicle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WNEV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武汉市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研究、生产、流通、运营、服务等新能源汽车供应链相关等相关业务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新能源产业链上的研发、设计、制造、零部件供应和终端用户等资源,推进产业健康发展;服务企业,利用行业交流、产业调研、会展论坛、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开发等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服务政府,建立起政府和会员企业的沟通桥梁和纽带,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经济信息化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产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C10栋108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加强与政府沟通,反映产业要求,推动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制订,联合进行新能源汽车市场调研与政策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信息交流,开展会议会展活动,促进协会成员间的合作,创造融资机会,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发环境;

强协会宣传,打造协会品牌竞争力,通过制作本会网站、宣传手册、创办协会简讯、建立媒体宣传渠道,参加产业会议和产业交流树立协会整体形象;

实现协会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人才互补,探索有效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资金和产品的合作,加快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整合,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制定和实施本会自律规则、服务规范,加强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协会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及行规行约,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开展产业调查研究,推进产业标准化,发布产业信息,做好会员资料统计,收集产业发展建议与意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意见与建议;

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处理相关争议,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应当是本产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运营、流通、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与服务、新能源研究机构等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 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产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报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副会长7人,秘书长1

第二十五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本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及办公住所的变更;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提名吸收或除名会员名单,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组织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报请理事会审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五: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六: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