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管理,优化协会的组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汉市社团组织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施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政府小帮手,企业小助手。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的桥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会员层级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遵纪守法;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协会网站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核;
(三)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缴纳会费;
(四)秘书处安排制作牌匾并发会员证,开具会费收据;
(五)牌匾、证书、会费收据送达;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先参与协会发起的企业调研、产业政策、团体标准等相关活动;
(六)有权利在网站、宣传资料、名片上使用产业协会会员Logo;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推荐发展优秀企业入会。
第十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顾问职务,该职务担任人员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名誉会长: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人士或优秀企业家,经会理事会研究,可在协会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参与协会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如企业有特殊情况无法缴纳会费,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第十四条 协会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0.6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0.2万元。
第十五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工作开展、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按照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15日前交纳当年度会费;7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以会员证获准之日为准)的会员单位按照会费标准的50%交纳;批准入会日期(以会员证获准之日为准)至自然年底未满1个月的新批准入会员单位免收当年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账户名称: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
开户行代码:301521005001
银行账号:421421082012000469959
第十七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国家及武汉市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监督。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2、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3、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开支。
4、举办各种活动的补助性开支。
5、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会议等会议的开支。
6、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7、社团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成协会的副会长和理事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
第二十一条 退会
(一)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二)会员如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章程》规定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收回证书。
(四)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赠
第二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